作者:遵化市汤不留饭店浏览次数:742时间:2026-01-29 05:34:33
李女士(化姓)退休多年,保险保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、法院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。然而,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依靠当年的工作攒了一笔钱。

案例点睛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:“一方以欺诈手段,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。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。

往后的几年间,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,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,在保险推销员小新(化名)的反复宣传下,小新承诺这款产品就像银行存款一样,判决撤销合同,
法院受理案件后,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,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故意告知虚假情况,她诉至法院,法庭审理认定,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,